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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ISSN 25226592 DOI:10.6763/IJTCMA
中醫本草健康促進期刊徵稿
 

中醫本草健康促進期刊文稿審查暨編審流程處理作業要點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106.11第一次期刊委員會議通過

一、「中醫本草健康促進期刊」為中華芳香本草應用學會出版之學術性期刊。本期刊之編輯委員會為處理文稿之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投遞本期刊之文稿須為以中、英文撰寫,且未曾投遞或以全論文形式刊登於其他期刊、研討會彙編或書籍等之原創性論文。無論以何種文字撰寫,均須附寄英文之作者名稱、題目及摘要。

三、作者投稿時,請一併簽署與寄交「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」;審查後未獲接受者,即將文稿及同意書一併退回作者。文稿於審查期間,除有本要點第四

或第五條所列之情事外,編審委員會不得逕行終止文稿之審查作業或剝奪該文稿之刊登權利,文稿作者亦不得索回文稿。

四、投稿本期刊之作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編輯委員會申請索回文稿:

(一)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、剽竊等情事。

(二)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內容有嚴重的學術或理論錯誤。

(三)作者不同意文稿審查人所提之審查意見,不擬依審查意見修正,或於提出回覆意見說明,經審查人複審仍不接受者,再經總編輯徵詢審查人與作者之意見後,

仍無法達成共識時,作者可申請索回文稿。申請案須以正式書函為之;編輯委員會應於接獲作者申請書函後兩個月內,就書函之內容查證並議決是否准予所請,

其處置辦法應依個案處理。

五、投稿或刊登於本期刊之文稿,若發現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、剽竊等情事,經本期刊編委員會查明屬實並議決後得予以退稿或公告。

六、本期刊編委員會對依本要點第五條之情事者,得要求其賠償,若作者涉及抄襲、剽竊者,不再接受其投稿。

七、編委員會對有關本要點第四、第五和第六條之決議,須以正式書函通知文稿作者。

八、本要點經本期刊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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